谈政府还粮给民
张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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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给民 , 粮民 , 还粮 ,

政府还粮给民,系法令规定况政府为昭大信,当如民所愿。若以此项借谷移作经济建设经费,应由政府提出原则或办法,交全川各县参议会,征求粮民意见,而非少数参议员和土绅拥护使成定案。如果并未得多数粮民赞成,实非民主现象。即为多数粮民首肯,亦应由粮民自己选派委员及监察人、保管人主持其事,如此乃无包办、强迫、分赃之嫌,而合乎民主原则。对于此事少数人作主,于省府、省党部、省参会指派委员、监察人、保管人,此种组织与办法,本人殊觉有违粮民意见,以一粮民资格发言,表示异议,并提出上项主张,先征求粮民意见,如此才是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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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1944年11月18日    来源: 《华西日报》1944年11月18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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