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县为图人民之福利奠自治之基础,特定如下:
(一)宣传民治主义,使一般人咸有参与政治之兴味,并了解其责任与国家生□直接关系;
(二)废除社会事业上之首领制度阶级制度,使人人有发展本能的机会,以养成健全之格;
(三)提倡劳动主义,使人人有独立生活之能力;
(四)发挥互助精神,使和会有秩序的公平的进步;
(五)实施平民教育,使人人有充分之知识,以为实行民治基础;
(六)振兴地方事业,以图社会经济之发展。
第二条 为达前条目的应行左之事项(原文竖排,故称“应行左之事项”,横排,则应表述为“应行下列之事项”一一编者)(一)社会中有职业之各分子,应为有系统的团体组合。(二)实行普通选举、直接选举。(三)由职业团体之组合,组织地方自治委员会,以议决并执行地方自治一切事业。
第二部 职业团体
第二章
第三条 职业之分类如左(横排应表述为“如下”一一编者)。(一)教育。(二)农。(三)商。(四)劳工。
第三章
第四条 职业团体之系统如左
(一)教育团体之系统,县教育会、市镇教育会,以从前自治区域为范围。
(二)农业团体之系统,县农会,市镇农会,以从前自治区城为范围,村农会,以场为范围,场区过大者得因地势之便利分区设之。
(三)商业团体之系统,县商会,市乡商会,以从前自治区域为范围。
(四)劳动团体之系统,县劳工会,市乡劳工会,以从前自治区域为范围;村劳工会,市乡以外,得于各场分设之;各团体之组织,另以专章定之。
第四章
第五条 职业团体之分子资格,以左之项目规定之(横排则应表述为“以下列之项目规定之”)(一)教育团体之分子:1、公私各级学校之教职员及中学校以上已未毕业之各学生。2、曾任教育及其他从事于教育之研究者。
(二)农业团体之分子。1、土地农、自业自耕或佃耕作者,无论土地广狭皆属之。
(三)商业团体之分子。1、资本商以商店主人而自行营业者,或应用资本而雇人营业者,无论资本大小皆属之。2、雇佣商以受雇或代理他人营业者属之。
(四)劳工团体之分子。A。工。1。资本工,以工厂之主人而自行工作,或应用资本而招人工作者,无论资本大小皆属之。2、雇佣工,以工作劳力取得报酬者。B。劳动者。1、不定者劳动,即力夫之属。2、固定者劳动,即雇工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