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政治协商会议〔1〕之代表应为国内外知名之士,确孚众望,且能代表多数人之意见。该会议将决定建国大计,而建国大计应由各方面参加拟定,始能顾到各方面的权益,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所以代表名额,应包罗各方面,除各党各派外,无党无派中尤应包罗产业界、文化界及其他各界人士参加,如此政治协商会议才有力量。该会议本无法律约束力,假使此次会议能由各方顶参加,则协议事项,今后也可能由社会力量、舆论力量去监督实行。
参加会议重在解决国事问题,而且要向全国人民负责。各党振参加是在提高政治影响,而且使得真正的民主政治由各方面协议得出公平合理的一致意见,使之早日实现,才是政治会议上的任务,并不是如一般的说法,只在借此争取公开与合法地位。至于个人是否参加,并不是一个问题,尚未加考虑。
注 释:
〔1〕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共产派,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在重庆举行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这些协议在各种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人民而不利于蒋介石的反动统治,蒋介石一方面表示承认这些协议,企图利用这些协议来进行和平欺骗,另一方面则积极准备发动全国规模的内战,这些协议不久即被蒋介石撕毁。
原载《新华日报》1945年10月23日。题为编者所拟。
发表日期:
1945年10月22日  
来源:
原载《新华日报》194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