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对于片面宪法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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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宪政与民主 , 声明 , 国民大会 ,



中国民主同盟对于片面宪法发表声明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民主同盟从成立的时候起,就主张中国结束国民党的一党训政,实行宪政。但本同盟鉴于中国过去宪政失败的历史,故坚决主张实施宪政必须与国家的和平统一为先决条件,而尤特别注重制宪机关的合法根据,以期真能达到实施宪政之目的。宪法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同时亦是全国人民一种神圣尊严的共同契约,此种契约必须以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基础,所以制宪的国民大会必须为全国人民代表所愿共同参加的一种会议。人民对宪法有了共议共制的权利,而后人民才有共遵共守的义务。只有用民主统一方式产生的宪法,而后宪法才有真正民主的内容,而后宪法才能发生真正的效力。依据这个大原则,中国民主同盟对政府今天公布的宪法,有下列几点重要的声明:

      

第一,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举行的国民大会是违背了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程序与精神而召集的一种制宪会议。政协决议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先成立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后由此举国一致的政府共同召集国民大会以制定宪法,并共同担负实施宪政的责任。这种决议程序与精神,已被政府党全部破坏了。

中国民主同盟站在维护政协的立场,拒绝了参加此次国大,因此,本同盟对今天公布的宪法愿保留其接受的权利。

    

第二,根据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依据政协共同协商的宪草而制定宪法。此次宪法所依据的宪草乃国民党片面提出的草案,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均非政协宪草。宪政的基础是法治,而法治最重要的条件是守法。用破坏政协的行动而制成片面的宪法,则所谓宪法已失去了法律根据,而违法造法者必不能示人守法之保证。更就所谓宪法之内容来说,许多重要条文,既为政协争议未决之问题,且与真正民主的原则相距甚远。民盟站在争取中国真正民主的立场,愿保留其接受此宪法的权利。

    

第三,此次国大除制定所谓宪法外,又曾通过所谓行宪办法十条,在此项办法中,竟规定将来国大、立法院及监察院于选举达到三分之二之人数时,即可召集会议,实行宪政,此种规定显系假借制宪行宪之名,为长期内战永久分裂作准备,此实政府决心放弃和平与团结之预谋。国家没有和平与团结,则国家永久没有宪政与民主,政府此种措施,与本同盟之主张根本违背,更与全国人民之利益根本冲突,本同盟愿唤起全国人民共起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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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1946年12月31日    来源: 张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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