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中央组织委员会关于扩大加强组织推进民主运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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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和平 , 民主政治 , 民主运动 ,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组织委员会关于扩大加强组织推进民主运动通知


(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




各级组织同志们:

    

关于本盟如何扩大加强组织及如何推进民主运动,二中全会有如下的决议:

    

甲、本同盟组织性质为团结社会各阶层民主分子,努力实现民主之非武装政治集团,一切活动争取公开之原则进行。

    

乙、本同盟盟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有绝对遵守本同盟纲领及决议之义务。

    

丙、本同盟为谋发展组织,扩大与加强民主运动,今后组织活动应深人各职业各阶层中吸收其优秀分子,培养中坚干部,就其职业阶层所属发展组织,以建立广大群众基础,并同时注意主动的争取国内各界及海外侨胞的开明民主领袖人士参加本盟,借以加强号召,扩大影响。

      

中央组织委员会,根据这个决议,提出下列补充说明的意见:

      

1.对于(甲)项和(丙)项,我们认为同盟的社会基础,虽非代表某一阶级或某一阶层的政治集团,而为代表各阶级或各阶层的民主联盟。但在目前民盟绝对应排斥一切贪官污吏,买办豪绅,封建大地主阶级分子,在今日也不可能以工农为其主要的社会基础。因此,民盟主要所代表的应该是中国最广大的中间层的利益。而必须是团结广大的中间层为其自己的中心领导的力量。所谓中间层,具体的说城市小资产阶级—中小工商业家、中小商店、作坊、店员、大学教授、中小学教员、学生、自由职业者、中小公务人员、民族资本家(与买办资本无关的)、中小地主及农民等。因此,同盟在组织上首先必须广泛而又深入这些中间层里去,把所有优秀分子吸收到组织内来。同时应该按照他们各种职业,按照他们的生活岗位,按照他们的需要,按照各个地方的条件环境,在争取民主的大原则之下,组织各种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群众性的团体,团结在我们的周围。这里,尤其是要如(丙)项决议中所指出“并同时注意主动的争取国内各界及海外侨胞的开明民主领袖人士参加本盟”。我们要了解:在这些中间层的分子中,一个有声望有信仰的公正的民主领袖(这些人在今天对于当前的腐败政治,无不怀抱着或多或少的不满情绪)起有重大的号召与影响作用。我们一定要以尊敬的态度,和平谦虚的作风,欢迎他们到组织内来,并提高他们在群众中的威望。这样对于本盟组织的扩大和政治影响是具有无比的作用的。关于上面的意见,希望各级组织和每个同志详细的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工作上的实际计划来,是第一等的重要事情。

    

其次关于“武装”及“争取公开”问题,我们认为在民主国家的政党,本不应有武力,中国目前还是不民主,而且国民党以武力维护其政权,因此造成在野党亦以武力自卫,形成了国共两党武力对峙的内战分裂局面。民盟自有组织的开始,就主张“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如果政治上消灭了一党的武力独裁,两党军队就应一齐还给国家。现在只要在朝党放弃一党专政。成立举国一致的联合政府,实施整军方案就能达到军队国家化。说到同盟的“争取公开”,这在原则上本是毫无问题的。国内民盟是已为政府所承认的公开合法的地位。把我们的主张和组织尽量的在人民面前摆出来,让人民来选择、批评或拥护。但是,在目前,我们必须注意,在当前环境中,国民党在表面上虽然不得不承认各党派平等合法公开,虽然甚至还要拉拢一两个其他反民主的小党派为“友党”,但国民党的反动分子对于真正争取民主的党派,是无时无刻不想予以打击的。民盟过去所受国民党反动派特务的血的教训是太多了。因此,我们的意见,在今后,在政治主张上,我们应该尽量“争取公开”。而在组织上,我们应该更提高警惕,绝对防止不必要的暴露,这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与决议案中的,争取公开的原则,是不是有违反呢?完全不是的,恰恰相反,因为在目前与今后的政治条件下,我们只有在绝对小心谨慎原则下,扩大与加强我们的组织的力量,才能谈到争取公开。否则一个暴露松懈的组织,一经打击,便什么都会瓦解的。今后还是民主与反民主的斗争漫长的道路,我们希望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同志要了解决议中的“争取公开”这个原则的真正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2.对于(乙)项的决议,我们也有说明的必要。这项决议是指明了本盟在组织上更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如果说本盟的组织最初是建筑在各小政团的联合的基础上,其次是建筑在以政团为主、个人盟员为副的基础上,那末在这次二中全会以后,本盟的基础是已完全建筑在广大的社会群众基础上了,这是本盟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必然发展的阶段。这个新阶段的形成原因,第一是因为民主与反民主的斗争向前推进,过去有些投机取巧的小政团—青年党、民社党—离开了民主阵线从盟内退出;二是因为本盟近年来国内外各地大批无党无派的中间层的优秀的进步分子不断的涌人盟内,占了全体盟员的百分之九十,而党派盟员的成份,则仅占百分之十。(今后这个趋势将更加大)由于这个组织上质的根本变化,同盟为了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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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1947年2月10日    来源: 张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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