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抗战国策,切实整理军队,以期加强反攻,争取最后胜利
(一)改善官兵之生活待遇;
(二)实行精兵政策,改善装备,加强训练,并提高军官教育之水准;
(三)排除派系及地方观念,以军事能力与作战成绩为选任与升降军官之准则;
(四)淘汰抗战以来作战不力之将领;
(五)划清军政、军令、参谋以及前线作战指挥之权责;
(六)根据民主动员之原则,彻底改革现行兵役办法;
(七)加强沦陷区之行政组织,并发展人民之抗敌活动;
(八)全国一切派系不同之军队,应本平等待遇之原则,统筹装备、给养、训练、补充之公平,以求得作战指挥之统一,并渐进于军队国家化之正轨;
(九)尽量发展本国军需工业,以求达到武器自给之目的。[31]
二 立即结束一党专政,建立各党派之联合政权,实行民主政治
(一)召集各党派会议,产生战时举国一致之政府;
(二)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职业、身体之自由,废除现行一切有妨害上列之法令与条例;
(三)开放党禁,承认各党各派公开合法地位,立即释放一切政治犯;
(四)迅速筹备实施宪政,立即召开全国宪法会议,制颁宪法;
(五)在宪法颁布前赋予国民参政会以各民主国家议会具有之主要职权;并扩大省参议会之职权;
(六)充实一切地方自治基层组织,普遍实行民选;
(七)废除特务及劳动营等类组织;
(八)简化政治机构,分明权责;
(九)本公平原则,按照生活指数,改善公务员待遇,并厉行裁汰冗员,严惩贪污;
(十)对于战时战后受灾人民,统筹切实救济。
三 确立亲睦外交政策,加强对英、美,苏及其他盟邦之联系,以期彻底合作,
并把握其当前之胜利,奠定世界永久之和平
(一)促进中苏邦交,以期实现英、美、苏,中四国之团结;
(二)严整外交阵容,淘汰不称职之外交官吏,尤应注重驻各重要盟邦之外交人选;[32]
(三)加强国民外交,并分别组织文化经济等民间立场之国际访问团,以期增进了解,加强亲善;
(四)此次战争结束之媾和条约,以及参加战后一切和平机构之提案与人选,政府必须交由民意机关予以正式通过;
(五)关于运用外资,以及一切经济或工业之协定,政府必须征求民意机关之同意。
四 确立战时经济、财政之合理机构与政策,以期对内对外树立政府与国家之信誉,并奠定和平建设之坚实基础
(一)财政绝对公开。国家之预算,决算,须交民意机关审核通过;
(二)关于增加租税,募集公债,以及带有强迫性之储蓄等事项,必须征求民意机关之同意;
(三)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一切税法,并整饬税收机关与人员,简化收税手续,以免除苛扰,根绝贪污;
(四)成立币制委员会,力谋稳定币值,并整理流行全国之一切通货;
(五)成立调整物价委员会,以研究调查一切生产、分配、运输,专卖以及合作、工贷,农贷等实际情况,以为平抑物价之张本。
(六)制止少数人之奢侈,停止浪费及一切与战争无关之兴作。
五 彻底革新目前之教育文化政策,保证思想、学术之自由发展,并迅速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
(一)立即停止党化教育;
(二)保障讲学自由及从事教育职业自由;
(三)保障学生读书,阅报之自由,不得根据党见,加以取缔;
(四)保障教职员生活之安定,并注意改善学生之营养;
(五)立即停止学校内之特务活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