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政治计划委员会组织章程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日一届二中全会通过)
第一条 本同盟为求民主运动之开展及政治之革新起见,特设各地组织政治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常会)选聘之。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二人,负召集开会及联络各专门委员会之责,其人选由委员中互推之。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其人选由各委员自认之。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召集人一人,负召集开会及联络各委员之责,其人选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中互推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总干事一人,干事四人,组织干事会,协助本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办理日常事务,其人选由本委员会召集人商请中常会选聘之。
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计划工作如下:
1.关于政治法律外交之改进事宜。
2.关于财政经济之革新事宜。
3.关于土地之改革事宜。
4.关于文化教育之推进事宜。
5.关于妇女工作之促进事宜。
6.其他。
第六条 本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讨论各项问题如有与总部各会处有关者,应先函邀各会处派员出席,参加讨论,并将结论报告中常会。
第八条 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规程经本委员会暨中常会通过后实施。